为此,黄女士多次与旅行公司交涉,要求旅行公司赔偿医疗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鉴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3068.08元。对此,旅行公司仅同意退回黄女士旅游费,并帮助办理相关保险费,对于其他费用不予认可。黄女士对旅行公司的处理方案不满,遂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。  经审理,法院作出了对黄女士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。黄女士上诉至二中院,二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。


  【法官点评】本案中,黄女士摔倒在其住宿房间的卫生间内,事发地具有相对的私秘性。而旅行公司既不是卫生间的管理者,上卫生间也不是旅游项目,因此旅行公司安排黄女士等住宿的行为,同黄女士摔倒的后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。


  黄女士作为一位具备生活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上卫生间可能会有的风险完全应当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避免能力。旅行公司作为旅游业的经营者须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条件、无限制的,而是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。另外,事故发生后,旅行公司和住宿单位一道及时包车送黄女士入医院治疗,并垫付了部分医疗款项,导游在医疗全程陪同。为此,旅游公司尽到了善后的救助义务。由此,黄女士主张要求旅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无法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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